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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泰兴法院权力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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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19: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论泰兴法院权力失控

  《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做好审判工作的权利,没有超越法律规定办案的权利。

  泰兴法院孙玉成、冯军、刘凌3法官,违反《民诉法》119条、123条规定,在没有原告人起诉、立案庭没有受理、立案的情况下,凭空虚构了一次性补贴法律关系作判决,连续制造了两起虚假诉讼。

  对3法官突破诉讼制度笼子的违法违纪行为,理当顺藤摸瓜,查清:

  1、 3法官突破制度笼子,各有什么动机?

  2、 3法官是受什么利益驱动,使他们下决心突破制度笼子的?

  3、 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补牢的监督机制缺失的原因是什么,哪几个环节掉了链子?

  4、举一反三,制订了哪几条措施强化制度执行、筑牢篱笆墙防范今后。

  就以上4个简单问题,法院向举报人“释明”,向全市人民表示零容忍的态度,请人民放心、让人民满意。根本不需要“做大量的法律释明工作”。

  但是,泰兴法院的《答复》不但比规定时间迟到了一个月零4天,还啰啰嗦嗦说了一大堆废话,自始至终不肯“释明”突破制度笼子这个核心问题(躲得了初一,躲不了十五),包庇袒护违法违纪法官的嘴脸跃然纸上,该院的权力失控!

  党中央多次强调反腐倡廉要强化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泰兴法院反其道而行之,将权力笼子放开,权力失控,持续发展,恶性循环,对诉讼受理、立案制度执行起妨碍作用、对法官队伍建设起瓦解作用,对法制统一起削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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