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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县政府、县国土局以“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蔬菜基地)变为建设(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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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2: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宗县政府、县国土局以“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蔬菜基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背后
  中纪委监察部:
  
  
  
  
  第一次违法:
  2003年,江西省大余县委书记刘建平(现赣州市副市长)县长严家春以招商为幌子,大搞土地财政。 2004年—2005年,动用公检法和公务员200多人,强行摧毁蔬菜基地131亩,并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对菜农在职家属进行打压。补偿支付方法是以银行存折,强制菜农签字领取,每亩17900元。菜农每年每亩经济收入20000元---25000元。此征地行为不合法,违反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超越法律权限,(基本农田、蔬菜基地的审批权在国务院。)
  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蔬菜基地是七十年代,定为供用四大矿山和全城居民生活的蔬菜供用基地,蔬菜基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大余年鉴有说明)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赣州市大余县国土资源局200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申报表,未履行审批义务,未到实地调查和勘察,未知土地原用途,也未审查是否有没有土地权利人的协议,与大余县政府、国土资源局恶意串通,规避国务院审批权,这就是乱作为行为。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没有土地,就无法生存,菜农为了保护赖以生存的土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上访、信访上至中纪委(邮件)国土资源部,下至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因菜农们的努力,2006年底,国土部在省国土厅、市国土局的陪同下,直接到大余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并有5人涉案干部受到党内严重处分。地点是章源宾馆。菜农对已经破坏的菜地自行复垦,种植各种蔬菜维持生活。
  第二次违法:
  在现任县长曹爱珍、国土局局长叶卫东主持期间,2013年9月2日,使菜农恢复10年之久的蔬菜地再次遭受到永久性破坏,菜农损失惭重。2013年9月2日凌晨2点左右,开发商夏国卿组织一伙人 (约30余人),驾驶两部大型铲车,在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14小组,地段垄里8亩蔬菜全部铲除毁损,把蔬菜地里长势良好并即将上市的香葱等蔬菜,致使原告辛勤的血汗,毁于一旦。
  我们为了弄清真实情况,2014年3月10日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向国土局申请我们应当该知道的信息,时隔20天,余2014年3月31日才获取。
  查阅的信息内容:
  1.该批次省政府的正式批准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国土局回复:无)
  2.该批次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征用土地方案。(国土局回复:无)
  3.该批次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安置方案(国土局回复:无)
  4.该批次省政府批准后上报县政府审批的征用土地方案(红头文件)(国土局回复:无)
  5.该批次省政府批准后上报县政府审批的安置土地方案(红头文件)(国土局回复:无)
  6.该批次省政府批准后上报县政府所涉农户的听证记录(国土局回复:无)
  7.该批次国务院或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局的正式批文,俗称红头文件。(国土局回复:无)
  8.大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7年(国土局回复:无)
  9、开发商夏国卿在南安镇新民村建房用地手续。(国土局回复:无)
  10.新民村14小组组长、承包人(村民)与县国土局的征地签字协议。(国土局回复:无)
  11、余府办抄字{2003}201、249号文件。(国土局回复:无)
  12、县国土局与开发商李滨华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中:2井、3井、4井、5井、41井、42井地段具体位置。(国土局回复:无)
  从材料中获悉,才发现被告实施征收原告涉案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蔬菜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实施征收原告蔬菜地的法律依据,即被告没有江西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同意大余县2003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即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的法定规范性批文,
  大余县政府、国土局采取了卑鄙、无耻、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的手段,掩盖重大事实,在未告知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人的情况下,暗箱操作,于2006年实施以国有土地的形式进行拍卖。
  掌握这些情况后,为维护国家法律和国家一系列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利益尊严,我们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向大余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7日正式立案。
  在获得被告的举证倒置词中,发现更为人不知的“证据”,两张所有土地权利人未见过的“公告”。 事实上被告至今向法庭举证也无法提供有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要式行文规范)的正式批复,属严重的非法征收行为。
  从被告的答辩中发现,被告是诡辩!!!想浑水摸鱼!!!是一种推脱责任的行为,被告答辩的“该地块属省政府批准的我县200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查无信息)范围,被告上报的大余县2003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审批表与国土资源部1999年统一表格不符。已由县政府依法实施征收并公开出让,成为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只能证明县政府超越法定权限,非法倒卖农村集体土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构成行政侵权!是一种知法犯法的行政犯罪行为。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第一份大余县人民政府所谓的征收“公告”。该“公告”有两大错误。第一,未批准先公告,时间颠倒,程序违法。“公告”中称“大余县2003年度第四批次城市用地于2003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而“公告”落款的时间是“大余县人民政府2003年3月18日”。第二,未告知涉及被征地菜农具体内容。其一,“公告”中的批准征地机关一栏目只有:江西省人民政府,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或缺的要素:批准机关文号。其二,“公告”中“征用土地的范围:南安镇新民村。东:以征地红线为界;南,以征地红线为界;西,以征地红线为界;北,以征地红线为界;”。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红线”一词,是土地规划或城市规划上的专业术语,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发布公告,必须使用概念确切的用语,使民众一看就懂得,而不是在公告中使用老百姓不能理解的“红线”术语。大余县人民政府“公告”如此表述,等于没告知涉及被征地菜农的具体四至界址。如此这样的“公告”合法吗?有效吗?
  我们强烈要求中纪委、监察部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查办。
  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14小组菜农:
  肖石秀 电话13676670305 身份证362124195409270026
  肖金莲 电话 07978728172身份证362124195307140028
  张观妹 电话13970778499身份证362124195501240049
  张书银 电话 18370783979身份证362124194909020010
  邓椿香电话15970850388身份证362124195602220012
  张书宝电话18970775372身份证362124195512020017
  邓玉凤身份证362124195010120026
  2014年5月31日
   
   
   
   
   
   
   https://www.richdady.cn/wap/news/item-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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