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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工棚里的“农民工”何时才能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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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空坠落摔成骨折  多次协商赔偿未果 住在工棚里的“农民工”何时才能归家?
  
  
  
  
  日前,来自三门峡卢氏的李女士向本刊投诉称,其父亲李某于8月16日在灵宝市阳店镇一建筑工地施工时,从约三层楼高处意外坠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近两个月,共花去6万多元医药费,其中工地支付一万多,个人垫资5万余元。李女士和家人多次找到包工头和建筑公司协商始终未果,为讨要工资、医疗费和赔偿费,李女士的父亲无奈住进了工地临时搭建的工棚里,距今已有月余。天气越来越冷,身体未愈的父亲每天住在工棚里瑟瑟发抖,年迈的母亲每天辗转在工地、政府等各处讨要说法,李女士自己也是到处奔波,然而,事情仍然是悬而未决……
  木工: 高空作业时意外坠落致全身多处骨折
  三门峡灵宝市阳店镇小河市场南一处建筑工地上,几排正在建设的大楼已接近尾声。工地上一块高竖的牌子显示:阳店镇灏阳新型农村中心社区项目……一期工程计划投资7000万元,占地70亩……于2012年12月中旬开工建设,2013年4月底完成基础土建工程,8月底主体工程完工,年底工程将交付使用。然而,牌子不远处围墙上粘贴的灏阳社区工程信息与其却并不一致:建筑面积约20680㎡,开工日期2013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4年5月31日……李女士的父亲,就是在这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工地上摔伤的。
  11月18日上午,在灏阳社区一期建筑工地的工棚里,记者见到了李女士的父亲李某。据李某介绍,今年6月初,他来到此建筑工地上做木工。8月16日上午9点左右,他踩在工地5号楼三层楼处的一根钢管架上施工时,不慎坠落摔伤。包工头耿某和另外两名工友将其先后送往灵宝市中医院和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初步诊断,李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股骨内侧髁撕脱性骨折併内侧副韧带损伤、右桡骨远端骨折等。
  “当时我的右腿膝盖肿胀,很疼,不敢动。医生告诉我,歇几天就好了。”李某告诉记者,大概十几天后,右膝盖消肿,但还是疼痛难忍,多次向医生反映才拍片子察看,结果发现是撕脱性骨折,“医生还是告诉我说不用采取措施,休息休息就好。住院20天左右,右腿还是没劲,不能下地走路。”李某及家属再次向医生反映。“做了个磁共振,医生说是韧带断裂。”
  “在灵宝第一人民医院住了26天,花了7000多,是包工头付的。但期间,包工头多次催促让我爸出院,医生也说可以出院。发现右膝盖韧带断裂后,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李女士说,当时包工头强烈反对其父亲转院,但是为了父亲的健康,她还是于9月10日,将其转至黄河三门峡医院继续治疗。
  据介绍,黄河三门峡医院诊断,李某右膝关节外伤:后交叉韧带断裂、前交叉韧带部分断裂、内侧副韧带损伤、股骨内髁撕脱骨折、内外侧半月板挫伤;右尺桡骨(右手腕)远端粉碎性骨折;腰1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
  “黄河三门峡医院给我做了右膝韧带重建修复术和右手腕内固定术。其实右手腕在灵宝医院已经做了外固定手术,多次检查医生都说我恢复的可以。谁想,黄河三门峡医院的医生给我说,如果右手腕不做手术,我的右手可能会残废。”李某说。
  因为已经耽误了20多天,黄河三门峡医院的医生建议李某家属交纳5万元押金,尽快进行手术。“给包工头耿某打电话他不接,没办法,家人凑了5万元医药费。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孟某说,这个钱等我出院的时候会给我。”李某及家人天真地以为,出院后就真的会拿到应得的医药费。
  10月10日,是李某出院的日子。“建筑公司的张工和包工头耿某将我接到了工地上,说是商量赔偿的事儿,可是一分钱都没给我。我后续还有二次手术,还要花近万元医药费,他们不赔我怎么办呢?”李某气急,就住在了工地会议室的沙发上。不久,又被撵至工地的工棚里居住。李女士及家人多次找包工头和建筑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未果。
  工友: 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
  11月18日,距李某出事已三月有余。当记者试图进入灏阳社区一期工程的建筑工地时,竟无人前来阻拦,门口也未见有值班人员。几栋正在建设的楼房外,只有搭建的钢管架,没有安全防护网;工人中零星的有几个戴着安全帽;除了一块“施工人员安全职责”的牌子竖立在建筑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等处,未见有警示标志……
  记者在施工现场看到,楼房外墙处,几名高空作业的工人直接踩在搭建的单根钢管架上施工,上面连一块木板都没有。工人在钢管架上作业时,左手扒墙,右手干活儿。虽有安全帽但并未系安全带的工人,在高空外墙处爬上爬下,就像是玩“杂耍”,让人胆战心惊。
  据李某的工友杨某介绍,李某出事时就是这种状态。虽安全事故已经发生三个多月,但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未有任何改善。
  据了解,建筑工地的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软底鞋;高处作业时,脚踩的钢管架平台需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和防护栏杆,安全网随建筑物的升高而升高……“我以前在其他工地上干活儿的时候都有这些,但是这个工地没有。”杨某如是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杨某和其他工友表示,李某摔伤后,他们曾向包工头和建筑单位要求改善施工环境,增加安全防护措施,但是要求并未得到采纳。“出事之后,工地就只是买了几个安全带而已。”
  建筑物不设围,工人没有安全带,高空干活儿就像玩杂耍,闲人可以随便出入……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工资发放也不及时,杨某告诉记者,有一栋楼的工人已经罢工不干了。
  包工头: 他右膝盖是旧伤 不予赔偿
  “我看病给他看了,他非要转院。”包工头耿某一再向记者表示,灵宝医院能给李某治病,为什么他非要转院?“手腕在灵宝也做过手术了,为什么在三门峡还要做手术?”尽管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出示的出院证上明明白白写着“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尽管医生解释外固定手术会让李某的右手腕骨头错位、行动受限,但耿某依然将李某转院和右手腕重复手术作为他不予赔偿的理由之一。
  同时,耿某称,黄河三门峡医院出示的病历上显示,李某的右膝盖是旧伤,并非新伤。这是双方就医药费未达成一致的最重要原因。
  记者查看了李某提供的住院材料发现,李某在黄河三门峡医院的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等都未显示其右膝盖为旧伤。只有该院一份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的手术费一栏写着:“经关节镜膝关节陈旧性后十字韧带……膝关节‘陈旧性’内、外侧副韧带重建……”
  “我爸腰上的伤的确是旧伤,刚进医院时就告诉医生了,但是右膝盖绝对是新伤。”李女士告诉记者,她也曾问过医生,医生告诉她,新伤拖个一二十天也就成为旧伤了。
  对此,黄河三门峡医院骨科的李医生解释说:“(李某的)膝盖伤应该是新伤。”据介绍,根据临床症状,李某的右膝关节内侧显著肿胀,活动受限,一动就疼,膝盖处很松弛,活动度数范围大,不能走路;如果是旧伤,那么李某走路一瘸一拐,腿没劲儿,容易摔倒,不能爬上爬下。“如果这样的话,那李某还怎么在工地上干活儿?这个很明确,没啥争议,医学上来讲,就应该是这次受伤引起的。”
  建筑公司: 曾签承包合同约定事故责任由包工头承担
  “李某转院到黄河三门峡医院时,耿某并不同意,也不想再继续承担责任。当时,我积极劝说耿某,毕竟李某还是他的工人,也是因为给他干活儿受的伤。因为这起事故,公司还压着耿某的工资没给,最后耿某又拿了8000块钱给李某治病。”一位自称是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的张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出院后双方开始协商善后事宜,也都请了律师来协调,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外,张工告诉记者,“尚雅承包了灏阳社区的一期工程,公司又将木工活分包给了耿某,而李某就是跟着耿某在干活儿。公司和耿某签订有承包合同,合同里规定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耿某)承担。”
  虽签有承包合同,但据耿某坦承,他只是个包工,并没有资质。张工也表示,“工人干活,不存在资质问题。所有工种都是这样,不管是瓦工还是木工。按国家要求肯定是要有资质,但实际上,下面都没有。”
  签订承包合同确定了责任主体,发生安全事故建筑公司是否可以撇清责任、无需赔偿了呢?
  本刊法律顾问、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段学哲表示,“建筑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公司就是发包方,发包方应该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发包方是没法推卸责任的。”
  据了解,2005年劳社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也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镇政府: 并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合同
  建筑工地的外围墙上粘贴的灏阳社区工程概况显示,阳店镇人民政府是此工程的建设单位。那么工地上发生了安全事故,该镇政府是何态度呢?
  11月19日,记者赶到阳店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潘主任向记者道出了事件的另外一个版本。据说,李某在灵宝检查的没有问题,出院后,李某和包工头耿某协商不成,其家属又跑到省里上访。从灵宝第一人民医院出院约半月后,李某才到黄河三门峡医院住院治疗。
  但是据两所医院的相关病历显示,李某8月16日进入灵宝医院,查出全身多处骨折,9月10日出院到黄河三门峡医院继续治疗,10月10日再次出院。全身已多处骨折,还能是“没有问题”吗?同日出院又入院,哪来“半月”之说?
  记者向潘主任提供了李某的相关病历,粗看之后,潘主任表示,事情肯定要以病历为准,除去病历显示的“腰1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其他诊断应该都是“站得住脚的”,如果属实,包工头理应赔偿。
  潘主任告诉记者,为了更明确地了解事情真相,20日李某家属会与其见面,并向其提供相关资料,他会仔细调查,并积极协调。“我不怕出事,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你记下我电话,可以随时来监督,随时打电话向我了解情况。”
  此外,采访过程中,记者曾问工地的建筑公司是灵宝的还是外地的,潘主任说是外地的。但是当记者问及镇政府是否和建筑公司签订有建筑合同时,潘主任说:“没有。”答完他立刻将话题转向别处。
  “不怕事儿”的态度固然让人认可,但如果“不怕事儿”的背后,是工程承包程序的不合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查不实、监督不力,那么,事发后的任何举措都难以弥补事发前政府的严重失职。
  灵宝城建局:含糊其辞 态度不明
  镇政府潘主任的话语让人生疑,而作为主管单位,灵宝城建局方面更是“含糊其辞”。
  11月19日,灵宝城建局村镇科的杨科长告诉记者,虽然李某及家属没有正式到城建局反映此事,但他之前就知道这个事情,也派人去协调过,但是没有协调成功。既然现在伤者家属李女士过来反映了,那么这个事现在开始走正常程序,“我们会积极协调的。”
  建筑公司在当地施工是否需要到当地城建部门备案呢?“应该是应该,但是他不来,我们也没办法。”该科一杭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之前去工地检查过,资质、红章、复印件等都有,现场我看到了,只不过没有收上来。”
  对于建筑工地的负责人,杨科长说应该是孟某,是江苏大汉建筑公司的人。但是建筑工地的大门上写的却是“河南尚雅建筑”,对此,杭姓工作人员解释称,刚开始是尚雅,后来好像变了,也没来城建局报备,但是建筑公司也并非江苏大汉。“用哪个名称都无所谓,现在最重要的是解决问题。”杭姓工作人员强调说。
  建筑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公司的具体信息含糊其辞,到底是不清楚还是有所隐瞒呢?“不是我们不清楚,是我不清楚。”杨科长解释,因为科室的科长分工不同,负责这方面的科长姓董,当天下乡去了,并未在局里。
  20日早晨,记者再次来到灵宝城建局村镇科,见到了负责建筑方面的董科长,经核实后他告诉记者,灏阳社区一期工程的建筑公司是河南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的负责人是孟凯,至于法人代表,他并不清楚。而对于建筑公司在当地施工是否需要到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的问题,杨科长又有了不同的答案:“不需要备案。”
  最新进展:
  采访结束后,记者21日致电阳店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潘主任得知,镇政府和灵宝城建局已经对此事展开了协调。
  据尚雅建筑的张工介绍,公司之前曾为工人买有保险,向保险公司提供伤者相应的出院证明,经核实后可以获得赔偿。
  潘主任告诉记者,李某拒绝将加盖有医院红章的病历原件交给保险公司。“病历不给保险公司,你这个还要怎么理赔啊?过了今年12月底,再去保险公司报材料,可能这钱就报不出来了。保险公司都有一个调查的过程。”对此,李女士告诉记者,在灵宝医院住院期间,工地曾要求她父亲签订一个协议,协议规定,保险公司报的钱要打到建筑公司的账户上。
  “打到公司账户上,到最后不给我们怎么办?原件也给保险公司了,我还怎么走法律程序?”李女士认为,应该就工资、医药费、赔偿费的总金额进行协商。事情得到解决后,会将材料交给公司,报销的费用他们分文不要。
  “是建筑公司给工人买的个人人身保险,理赔的费用肯定要打到公司的账户上。理赔结束后,公司会将费用给李某的。”潘主任说,“如果不放心,就把原件给我。李某的工资5000多,看病五万多,大概有六万左右,先报了这个,后续的赔偿可以再协商嘛。”
  最后,潘主任表示,“我跟城建局的杨科长会尽快协调解决这个事儿,你就放心好了。”
  对于此事的后续发展,笔者将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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