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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世缘份如何影响事业发展?有哪些? _ 亭湖法院拒收不予受理裁定的答疑申请声称不怕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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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亭湖法院拒收不予受理裁定的答疑申请声称不怕告
  2014年4月15日上午,盐城市区市民吴勇因不服亭湖区城管局对于新洋经济区内的严重环境污染的投诉拒绝受理及查处,向该局诉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亭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厅依法向吴勇出具了《起诉材料收据》。有关工作人员向吴勇告知:“我院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你到立案厅领取相关通知。确定受理后你再缴纳诉讼费。”
  交纳诉讼材料后的第七日即4月22日上午,亭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厅通知吴勇到法院领取裁定书。吴通接过裁定书一看,其文头是《民事裁定书》,而内容却说吴勇告亭湖区城管局没有利害关系故不予受理。吴勇现场提出质疑:“你们立案厅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怎么越来越不济了!这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怎么会下达《民事裁定书》?”立案厅有关领导大吃一惊,忙不迭地收回《民事裁定书》重新制作。因此,吴勇最终从立案厅一号窗口该厅副庭长洪少峰处收到到(2014)亭行初字第0005号《行政裁定书》。
  (2014)亭行初字第0005号《行政裁定书》指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吴勇所诉内容与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吴勇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什么什么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勇的起诉,本院不是受理。”
  各位看官,吴勇于2014年3月27日经过新洋经济区五金机电城南侧时,附近大片裸露的房屋拆除垃圾因风吹扬的颗粒性粉尘向吴勇扑面而来,吴勇认为该垃圾污染行为及其责任者损害了他的健康权及市区的空气质量,与全城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的热潮也格格不入,因此向亭湖区城管局实名投诉,要求三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城管局拒绝作为受诉及查处机关接受该投诉。离开污染源后,依然间接地、被动地吸纳着由此扩散的被污染了的空气,吴勇认为其依法享有投诉权、监督权。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江苏省亭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行政机关拒绝查处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投诉事项,被污染侵扰的市民无权因此状告不作为的政府行政机关,因为投诉人不具有对拒绝受理投诉或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起诉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亭湖区城市管理局在拒绝接受吴勇的投诉事项时,曾让吴勇向污染源所在地的新洋经济区管委会或新洋街道办事处投诉该违法行为。假如吴勇改道向新洋经济区管委会投诉该环境污染行为,而新洋经济区有关部门也不理不睬,那么,依据亭湖区人民法院的荒谬逻辑,吴勇起诉新洋经济区管委会也将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若此,任何公民要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均将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这样的城市如何能申报全国卫生城市,这样的法院如何能保障环境保护执法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
  2014年4月23日上午,笔者陪同吴勇到立案厅申请判后书面答疑(判后包括裁定的情形)。亭湖区立案厅丁亚琴庭长粗看了一遍答疑申请文件,我对她说:“恭喜你新任亭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厅庭长,请你在这备份的答疑申请上签收。”丁亚琴立即暴跳:“你少落局我,我就不签收你能怎么办?你要投诉举报我这个庭长,你投诉举报去,最多庭长不干了。”她边说边冲到窗前,右手屈拢成拳向我咆哮,眼神凶恨得恰似要吃了我似的。我说:“上一个庭长不肯签收吴勇提交的起诉材料,你见证过我们维权的过程的,你这样激动何必呢?你的形象代表了整个立案厅的形象,立案厅的形象就是法院的形象。很快网上就会有你的形象和评论出来。”她袖子一挥,拿着在手的一份答疑申请,很气愤地快步向立案厅内办公室走去。
  随之,笔者和吴勇到亭湖区人民法院信访办公室反映立案厅的违规行为,接诉的估计接近50岁的女同志最后说了一句:“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赞赏地说道:“立案厅的丁庭长有你这种思想境界就好了!”亭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厅收取诉讼材料不开收件收据的陈规不久前被打破。笔者有必要给立案庭的新任领导丁亚琴庭长再上一堂课:“对判决、裁定文书答疑,是你法院认可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不按法院文件精神执行,及时签收申请文件,你的底气从哪里来?”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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