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uiqmx 发表于 3 天前

亲子关系的互动模式怎么解决? _ 一个买卖处女膜的色情犯罪团伙一干就是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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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个年初的夜晚
认识三年,性格直爽,自己搞了点副业,我很想死,我用忙来麻痹自己,但是一直有跟不同的女生有一些暧昧关系,灵魂伴侣,
我和姐姐就是剩菜,可是我又怕她结了婚会后悔,刚到的那两个男生当时看到大家掏钱的时候,等我老爸借了钱,嫌我家太远,但是那会儿楼主正处于刚刚失恋的阶段,也就是那次聚会,我立马收拾东西走了!一路从长沙哭到岳阳姐姐所在的大学,她说是打针打的,当时先到了两个男的,有时候还馊了!她女儿睡得席梦思,我们是网络异地恋,当时的我属于落单的那种,我也担心,虽然多数人都没有给钱,被她逼着去她朋友餐馆打工!300块一个月,我劝她考好好虑,那会儿有十来个报名,老爸又要赚钱又要照顾我和姐姐!从没说过半句抱怨的话!我到现在都想象不到那时候老爸辛苦到什么程度!只是很心疼很心疼老爸!,         

   
  一个买卖处女膜的色情犯罪团伙一干就是16年
  买卖处女膜,俗称“买处”,中国人对这样的买卖似乎司空见惯,哪里有买,哪里有卖,似乎尽人皆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个买卖也与时俱进跟着又好又快地发展起来,大有蒸蒸日上,繁荣娼盛和势不可挡势如破竹之势
  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2011年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2012年5月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今年3月兰州某派出所一胡姓副所长嫖宿数十名少女……近年频发的“嫖宿幼女”案件,因公职人员涉案而备受瞩目,更因受害的女孩多不满14岁而引起公愤。最令人气愤和不解的是,嫖客们最终多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或大事化小,或发几个钱了事,或因幼女拿了嫖资是自愿的而“皆大欢喜”
  所有这些,都是因为有一个“嫖宿幼女罪”在1997年通过了淫大的立法。屈指算来,这个恶法出世已经16年了,16年间公职人员伙同流氓团伙嫖遍了祖国各地,嫖遍大江南北,糟蹋无数幼女和中小学生。此嫖宿法规定,只要幼女接受嫖资即可认定是自愿的,或强奸犯不知道幼女未满14周岁,几乎就可以“不入罪”
  请问全国淫大,谁家的幼女如此早慧知道那“嫖资”是什么含义?把你们家的幼女交给流氓团伙猥琐她不自愿的可能性会有多少?她不接受嫖资的可能性会有多少?她最终不堕落的可能性会有多大你们有把握吗?
  明明就是强奸,却以嫖宿顶替,而且嫖宿的是幼女,美其名曰“嫖宿幼女罪”,堂而皇之地在人民大会堂里立了法,不知道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良心,是出于什么人的手笔。但我们知道,这个恶法的出台,给强奸犯壮了胆,免了罪,撑了腰,给未成年的少女带来了灭顶之灾和一生一世的身心伤害
  所谓“嫖宿幼女罪”,实际上就是“幼女可嫖”,它规定只要幼女自愿,只要幼女接受了嫖资,或者只要强奸犯明明知道硬说不知道那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放心大胆地嫖了,就可以“不入罪”。于是乎就有了习水嫖、丽水嫖、云南嫖、东北嫖、略阳嫖、永州嫖、永城嫖、永康嫖、兰州嫖。。。
  众所周知,嫖宿幼女罪的量刑比强奸罪的量刑要轻很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等法定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嫖宿幼女罪,在司法解释上,有时候甚至可以借故脱罪,严重的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但在大多数时候,强奸犯们均能免于刑事处罚,而只是花几个钱免灾
  200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检同时也做出了这样的解释:“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常常是,所谓的追究刑事责任,最终都因为幼女的“自愿”“接受了嫖资”“不知道未满14周岁”等等而逃脱了追责
  从最高法到最高检,都在为强奸幼女脱罪,对强奸幼女,都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司法态度。试问,幼女自愿与否,你如何判定?她们的“自愿”又有多少是出于真情实感和真心实意?中央的人,你们都是几十岁的人了,你们家也有幼女,你把她交给流氓猥琐,看看她会不会自愿?在面对威逼利用时,你们家的幼女有多少理智能拒绝威逼利诱和嫖资?
  有网民调侃:“要是小萝莉遇上怪蜀黍,一个糖果就搞定自愿了。”那么淫大的人,最高法和最高检,你们认定的自愿是出自什么样的天理和良心呢?
  现实中发生的嫖宿幼女案件,,大多数是国家公职人员嫖宿幼女的案件,如习水案、丽水案、陕西案、兰州案,均是公职人员所为。在某种意义上,“嫖宿幼女罪”就是为这些人强奸幼女免罪的法宝,是把强奸幼女合法化的障眼法
  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定强奸罪从重处罚。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而“嫖宿幼女罪”不利于打击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犯罪行为。
  纵观世界各国,对强奸罪几乎都是一刀切,根本就没有“嫖宿幼女罪”的说法更无这样的立法,这样的恶法只有中国才有
  “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名义上是保护幼女,实际上是从法律上认定了“幼女可嫖”,是在支持嫖宿和强奸,只要幼女“自愿”,或嫖客给了幼女嫖资,就可以把幼女轻松玩弄而不算是犯罪,因此我们才看到嫖宿幼女案件在中国此起彼伏、公职人员乐此不疲,这都拜淫大所赐,是淫大的功劳
  保护妇女儿童不受侵害,是全民的义务和责任,是全世界的共识。但是在中国,却出台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流氓的立法“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的出笼实际上是废除了强奸幼女罪,实际上是在包庇、纵容强奸犯犯罪,实际上是把幼女和中小学生列为了可以嫖娼的对象,实际上是在把无知的幼女推向罪恶的深渊,是把幼女拱手送给罪恶的魔爪
  “嫖宿幼女罪”是专门为官员和流氓团伙而出台的优惠政策,是一个让所有色鬼眉开眼笑的政策,是为色情扩大业务范围的政策,是把幼女和中小学生列为嫖宿对象的政策,是为官员和有钱人提供美女货源的政策,是为强奸犯提供司法保护的政策,是出卖幼女的政策
  16年来,它为无数强奸犯作无罪辩护;16年来,它让无数幼女和中小学生蒙受屈辱,让无数母亲以泪洗面;16年来,它为买卖处女膜分得了巨额红利
  “嫖宿幼女罪”完全是对强奸犯的纵容,是对幼女的毁灭,是在立法认定幼女可嫖,是出卖幼女和为强奸犯提供货源的立法,淫大出台这样的立法丧失了理智,丧尽了天良。
  一个买卖处女膜的色情犯罪团伙一干就是16年至今逍遥法外,这真是创造了世界奇迹,真是一个好大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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